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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计生委评估验收我市创建国家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工作
2025-04-05 11:13:50 运营 10人已围观
简介 伴随着国家从君主立宪到国民主权的转变,法律保留理论发生了重大改变,在出发点上由保障人民的自由扩及对行政的民主性控制,在保留事项上由侵害性行政行为扩大至权力性行政、重要事项等,在内容上由仅仅关心将行政的何种行为权限保留给法律延展至保留给什么样的法律。...
反之,如果复议机关能够在履行决定中明确行政机关所应履行职责的具体内容,申请人的实体请求经由行政复议即获得实质满足。
再次,对于家庭教育的内容和原则,《家庭教育促进法》都做了规范指引。由此观之,虽然《家庭教育促进法》含有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相关的内容,但是和作为私法的婚姻家庭法的精神已经大异其趣。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的精神,对事实孤儿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也应该引起地方政府的重视。促进型立法的客观法面向突出了公共机关的履职行为,而没有为公民对主观公权利的主张留有余地。仅就外部性问题而言,家庭教育之所以由家事上升到国事,原因就在于:家庭教育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未成年人进入社会后是亲社会性还是反社会性,是融入社会还是逃避社会,是造福社会还是危害社会。注释: [1]姚建龙.从子女到家庭:再论家庭教育立法[J].中国教育学刊,2018,(9). [2]叶强.论家庭教育的政府责任及其立法规范[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20,(1). [3]江国华,童丽.反思、拨正与建构:促进型立法之法理阐释[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5). [4]李少梅,唐 宇.家庭教育立法的现实诉求及应对策略——以S省立法调研为例[J].中华家教,2021,(4). [5]李晓巍,刘倩倩.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回顾与展望[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1). [6]李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01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3). [7]林建军.家庭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逻辑起点[J].河北法学,2021,(5). [8]叶强.家庭教育立法应重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21,(3). [9]雷槟硕.教育法是独立的部门法[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10). [10]张鸿巍,于天姿.亲权与国家亲权间的平衡:探求家庭教育的实现路径——兼评《家庭教育法(草案)》[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1,(4). [11]王春霞.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国事[N].中国妇女报,2021-10-25,(2).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N].人民日报,2011-10-28,(14). [13]丁晓东.社会法概念反思:社会法的实用主义界定与核心命题[J].环球法律评论,2021,(3). [14]边玉芳,张馨宇.新时代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内涵、特征与构建策略[J].中国电化教育,2021,(1). [15]陈云凡.加快推进家庭教育立法的实践逻辑研究[J].中国德育,2021,(4). [16]辛斐斐,范跃进.政府购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价值、难题与路径选择[J].中国教育学刊,2017,(11). 作者简介:叶 强,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讲师,海南经济特区法治战略研究基地研究员,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法律与政策。从社会法增进普通家庭的社会福利而言,在基本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制定的过程中,有必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范畴,从而推动我国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根本转型。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用社会治理取代了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理念在全社会迅速传播,在家庭教育领域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从官方的态度来看,《家庭教育促进法》也是被当作社会法的。从具体的监管方式来看,应当包括检查、抽查、督查等方式。
如果审批权在国家或是省级政府手中,相关申请人对不予审批的决定有异议,也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渠道,而这往往会成为基层审批人员予以敷衍塞责的借口。(三)内在机理:通过辅助性原则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理顺治理结构 辅助性原则,如今已经成为纵向权力分配之间的重要准则,对于优化政府职责体系、理顺治理结构具有重大意义。(48)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包括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下放的正当程序可以参照规章的准立法,通过内部程序确保下放不偏离法治化轨道,关键是要确保公众和专家的有效参与,做到下放信息的完整公开。
(39)杨寅:《论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分配与协调——以上海口岸综合管理地方法为例》,载《法学》2009年第2期,第88页。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权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放至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项目中原用地范围内的部分用地存在闲置、欠缴地价、法院查封等历史遗留问题,该问题系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职权范围,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无权管理。
参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6]38号)。(74)顾平安主编:《简政放权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1页。(61)或者称之为选择性下放,为规避监管,将责任风险大的事项下放。(50)在调研搜集的问题清单上,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就反映,2017年12月深圳市政府将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其他非道路公共场所设置临时建(构)物和非交通类设施审批事项下放至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因此,笔者认为,一般可以在下放满一年后的三个月内进行首次评价,(87)并通过设定评价期限和公众参与,形成评价报告书(白皮书)并公开,完善行政审批下放。如果说前两个问题还只是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不规范导致的,那么下放的审批事项背离改革初衷的问题则是有更多的人为主观因素在里面。但遗憾的是,经笔者调研发现,大多数行政机关决定下放的事项,并没有经过上述内部程序,做出下放的决定十分草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7]21号)。
(48)因此,对于行政审批下放与承接的主体,行政审批下放的内容、标准、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下放后的实施、监管与评价都需要规范化地建设与运作,从而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条件。第四,下放并不是取消。
(68)也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应组织各种形式的讨论会、座谈会、听证会等,让相关部门以及代表各方利益的公众和专家充分参与、共同商议。(56)孙彩红:《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困境与推进路径》,载《政治学研究》2017年第6期,第88页。
(37)朱苏力:《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重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第五节》,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47页。①David Levi-Faur,The Oxford Handbook of Governan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228. ②笔者以下放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标题精确检索(中央法规),直接相关的就有七项,分别是:《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有学者认为,行政审批的下放可避免审批权过度集中于上级政府,遏制进省、进京跑项目中存在的不良行为,从而有效抑制腐败。(65)对于关联审批下放,要注意的是:一是这一要求强调协同放权,不仅适用于同一个部门前后关联的权力事项,也适用于不同部门前后关联的权力事项。涉及需要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自己不直接进行审批把关,但是却要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这或许就是上级行政机关通过委托形式下放面临的窘境所在。
(54)还有就是直接修改本市的法规,深圳市人大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等事项,原来由市主管部门实施的改为主管部门实施。对于斜向下放的监管,由于不在一个系统内,市级部门对区级部门的监管约束力不强,共同监管的方式更为适宜。
下放是上级行政机关将审批事权由上往下放,由下级行政机关承接。该条款将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作为监管主体的确定原则,试图解决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的问题。
下放审批事项的层级同样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下放到不同层级的省、市、区(县)乃至乡镇(街道办),都缺乏清晰的规定。还有斜向下放的问题——能否由市直部门下放到区非直接对应部门,如市交通运输部门的事项下放到区住建部门?此外,当前许多地方的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正在推进中,不少地方都成立了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权的下放也非上下对应式的下放——这些行政审批事项能否都下放给行政审批局? 第二,下放的审批事项放权不彻底。
行政审批权,究其本质,仍然是一种权力。程竹松:《论授益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载《行政论坛》2004年第2期,第57页。(5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实践中,可以由评价主体通过调研、听证、论证、网络征询等公众易于参与的方式进行,提高评价的科学性、正当性以及易接受性,也形成一种外部监督。
另一种是授权指行政主体(授权人)在法律、法规许可条件下,通过合法的程序和形式,将自己行政职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有关组织(被授权人),后者据此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职权,并承受该职权行为效果的法律制度。⑧如上海市金山区区经委将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备案的事项下放区旅游部门实施,参见《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金府发[2018]17号)。
解决行政审批下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够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最终促进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41) 行政审批的下放,亦是遵循辅助性原则。
胡建淼:《有关中国行政法理上的行政授权问题》,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2期,第80页。(7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深圳市强区放权改革下放事权清单的通知》(深府规[2017]4号)。
此外,地方行政审批改革实践中也有许多通过通知的形式下放审批事权的。(82)目前各地采用的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在审批事项下放监管的过程中同样可以运用。因此,在强调审批下放后评价的积极意义时,构建审批下放后评价的标准化模式,就显得尤为必要。(1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行政管理事权下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4]61号)。
但如果带有审批性质的公共服务类事项,可以作为例外,一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对此不会有过多限制,另一方面也是从高效便民的角度考虑。(33)只有把审批权放到掌握最多信息的层次,才能充分调动政府的积极性、增强基层政府的有效治理能力。
(23)参见孔繁华:《授权抑或委托:行政处罚委托条款之重新解读》,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4期,第67页。当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以及监察委也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承担一定的动态监管职责。
因此发生的行政赔偿,由受托机关承担。(69)笔者认为,政府应当关注和尊重群众的反馈,倾听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意见,重视公众与专家的有效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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